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
以高质量统计助力高青高质量发展
(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成山)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是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定于1983年,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这次是时隔十五年之后的第三次修改,是新时期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将为推动我县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我们要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高青新实践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完善统计体制、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统计改革文件,为统计改革发展把舵定向、谋篇布局。此次《统计法》修改,一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将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完善,必将有力保障统计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点统计改革任务,聚焦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将重点改革事项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必将有力提升我县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新修改《统计法》的重点内容
新修改的《统计法》,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新修改《统计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贯彻实施新修改《统计法》,要深入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修改后的统计法新增加3条、修改21条,概括为五点:一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加强统计监督,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四是推进统计改革发展,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共享;五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加民事责任,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
三、全面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确保新修改《统计法》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我们要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一是扎实做好学习宣传,要常态化抓好领导干部学习教育,积极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列入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内容,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了解、遵守、执行统计法,不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政治自觉;要强化各级一线统计人员学习培训,精准掌握新规定新要求,通过“小班额培训+考试”的模式,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担当;要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坚持“线上+线下”,充分利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发布宣传资料,积极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广被调查单位使用统计电子台帐,确保数据源头质量;要科学规范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不断提高相关指标数据之间的匹配性、衔接性;要依法推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各级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全方位责任落实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三是持续推进统计监督,要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确保各项统计改革事项落实落地;要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为切实防范和纠治数据造假搞“虚假政绩”等形式主义问题贡献统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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