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融媒8月30日讯各位网友,大家好。日前,高青县印发了《高青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让广大网友深入了解《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蔡普敏,就《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解读。
记者:请问蔡局长,《实施细则》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记者:公共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是多少?
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3%范围内确定。高青县按1.5%执行。
记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缴?
答: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行政审批部门每月15日前将新增的自备水源取水许可信息推送至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申报上月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排水量),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资金征缴。
记者:跨区域排放污水的如何缴纳污水处理费?跨区域是指的哪一级?
答:跨区域指的是县级行政区域。跨区域排放的向受水区域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标准按受水区域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核定的服务费执行。
记者: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的是否缴纳污水处理费?
答:这种情况要区分处理:对于单位或个人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记者: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答: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按期核定服务费,定期拨付,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
记者:好的,感谢蔡局长的详细解读。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再次感谢蔡局长。
(记者:王长峰)
打开“最高青”看评论